台灣實證醫學學會
實證健康照護教師培訓及認證辦法

2010.02.27發展委員會暨核心課程發展及師資培育委員會聯席會議制訂

2010.03.20第二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2014.3.1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2016.11.07核心課程發展暨師資培訓委員會會議修訂

2016.12.17第五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總則

第一條
台灣實證醫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訓實證健康照護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以提昇實證健康照護之臨床應用及教學研究,特訂定本辦法。

教師資格

第二條:
本會會員或有志從事實證健康照護教育工作,符合下列資格者,均可申請參加由本會統籌之教師培訓(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後取得本會認證。
一、已完成核心課程訓練者(需符合本會實證健康照護核心課程通則第四條第三點之規定),或具同等資格者始得申請參加教師培訓 課程。

二、教師均需完成本會教師培訓課程並完成試教。

三、通過教師課程之準教師,須試教且經本學會認可後(須提供相關授課影音資料或由本會實地訪查教學完成認定後),始可認證為教師。

證書效期

第三條:
教師認證之有效期限為6年,期滿需提出本會繼續教育積分甲、乙兩類學分共60分(其中需包含本會甲類學分30分),與實證健康照護教學時數6年共12小時證明且持續為本會活動會員,始得申請教師認證更新。

附則

第四條:
針對符合以下三點條件但並未參與本學會開辦之師資培訓課程者:
一、於實證醫學領域具有特殊專長,並有實質貢獻。
二、為本會活動會員,並積極推動實證醫學。
三、於醫療或教學相關機構或團體擔任實證健康照護相關教學具5年以上經驗者。
請出示5年內相關授課資料及參加實證健康照護相關研習課程證明,向本會提出申請。

第五條:
本辦法之相關解釋,由本會召開相關委員會加以議定。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