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實證醫學學會

實證健康照護指導教師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2010.02.27發展委員會暨核心課程發展及師資培育委員會聯席會議制訂

2010.03.20第二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2014.3.1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2016.11.07核心課程發展暨師資培訓委員會會議修訂

2016.12.17第五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2019.03.09第六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總則  

第一條

台灣實證醫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實證健康照護健康照護之臨床應用及教學研究,鼓勵醫事人員在職進修,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師繼續教育活動,包括由本會或其他團體辦理之實證健康照護相關課程、刊載之論文或發表之報告等。

第三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本會相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為之。相關申請辦法請見本會實證健康照護核心課程通則第六條,經函覆同意並予以登記者,得授予教育積分。

學分種類

第四條

繼續教育積分區分為甲、乙兩類,其認定標準如下:
一、甲類:由本會所主辦之年會、地方研討會及繼續教育活動、或與其他相關單位共同主辦。
  乙類:本會與相關醫事單位協辦之醫學活動並由委員會認定之。
二、繼續教育學分之計算以實際參與課程1小時1學分為原則。若無原始積分證明者,一律以學會資料為依據。
三、會員出席本會年會,每次核給甲類積分15分。本會主辦實證健康照護教師培訓課程,每次核給甲類積分30分。

四、參加國際性實證健康照護研討會並發表論文者,每篇論文報告之第一作者或實際報告者額外核給乙類積分5分,第2作者乙類3分,其餘作者乙類2分。

五、當年曾擔任本會所主辦或共同主辦之年會、地方研討會及繼續教育活動之講師者額外核給甲類積分5分;在協辦之研討會給乙類積分5分。

六、發表實證健康照護相關原著論文於科學引文索引SCI及社會科學引文索引SSCI收錄之期刊者,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核給乙類積分20分,第二作者乙類10分,其餘作者乙類5分。

七、發表實證健康照護相關原著論文於非SCI或SSCI收錄之期刊者,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核給乙類積分10分,第二作者乙類5分,其餘作者乙類2分。

八、發表於「台灣實證醫學學會會刊」者,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核給甲類積分10分,第二作者甲類5分,其餘作者甲類2分。
凡符合第三至八款條文相關資料需為申請日往前算起6年內(含)有效。申請者須附積分認定所需相關證明等。並由委員會認定。

第五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須由主辦單位於活動前1個月提出申請。申請時需附演講或課程內容摘要(每個主題字數不得少於300字)、課程表及授課者簡歷,經審核確認。

第六條

參加繼續教育課程需由參加者親自簽到,由他人代為簽名,經發現者註銷該時間之繼續教育積分。

第七條

同一時間重複申請不同之繼續教育課程時,將註銷該時間所有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第八條

指導教師繼續教育證明有效期限為6年,在此期間內積分需滿60分,且需包含本會甲類學分30分,與臨床教學時數每6年至少12小時。

第九條

若遇本辦法未曾規範之情事,得由本會相關委員會召開會議加以議定。

第十條

若有特殊情事無法於六年期滿時完成續證者,可提出證明。

第十一條

若有特殊情事,經本會審查通過者,師資資格得展延一年。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