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為鼓勵追求醫學新知,提昇醫療服務品質,以推展實證醫學,特訂定本辦法。
二、繼續教育上課時數之認定由本會學術委員會為之。
三、國內外各教學醫院、學會、協會及公會舉辦有關實證醫學之繼續教育課程或學術活動,於公共講堂舉行,並對外公開接受他人前往聽講者,得於活動前二週至二個月間,向本會申請實證醫學繼續教育上課時數認定,經審查合於規定者,將予以認定核給上課時數。
四、申請單位請上本會網站下載「台灣實證醫學學會繼續教育上課時數申請表」並填寫,內容須載明學術活動名稱、主辦單位、合辦或協辦單位、活動時間、地點、聯絡人等資料,隨同活動議程、課程教材或摘要、公文掃描檔案、講師CV一併e-mail至tebma@mail.tebma.org.tw,或寄至「11503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號10樓南港軟體工業園區F棟10樓(國衛院轉)」。
五、學術委員會可依繼續教育課程內容和實證醫學之相關程度斟酌核定其上課時數,並在一周內以email函覆審查結果。
六、通過審核者,請於活動結束後一周內,將學員簽到單(包含欄位:學員姓名、身份證字號、服務機構及單位)及活動之手冊或講義,由申請單位寄交本會學術委員會(11503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號10樓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F棟10樓(國衛院轉))。
七、本辦法之修訂得由會員提案,由學術委員會提經理監事會同意後辦理之。
八、作業流程圖示